中共昆明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专项小组工作规则
一、机构性质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小组)是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小组,承担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条 专项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和增减,目前设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专项小组、文化教育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由有关部门分别牵头组建。
第三条 专项小组设组长1人,由牵头单位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若干人,由有关领导同志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领导同志组成。
第四条 专项小组下设联络员,负责同市委改革办联系。
二、职责任务
第五条 专项小组负责相关改革部署在本领域的落实。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相关领域重要改革问题,协调推动有关专项改革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项小组向领导小组提交本领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设想,根据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细化相关执行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第七条 专项小组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就本领域相关改革重要问题研究进行统筹协调,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三、会议制度
第八条 专项小组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九条 专项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专项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会议议题请其他相关部门或地方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规则自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