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是市委常设议事机构,直接受市委及其常委会领导。
第二条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
第三条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改革办),负责处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9个专项小组,即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专项小组、文化教育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由有关部门分别牵头组建,承担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专项小组可以及时调整增减。
专项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相关领域重要改革问题,协调推动有关专项改革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
二、职责任务
第五条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方针政策、总体方案和各项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安排,结合市情实际,研究制定我市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等方面改革的思路、原则、政策和总体方案;统一部署全市性重大改革;统筹协调处理我市全局性、长远性、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改革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市委有关重大改革政策措施的组织落实。
第六条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题调研,包括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专题调研安排由市委改革办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要求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会议制度
第七条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八条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市委改革办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确定。
第九条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会议议题请其他市级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或地方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经领导小组副组长审阅后由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专项小组组长和副组长,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市级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或地方。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有关本地区本部门深化改革的决定和重要改革方案,应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大改革举措或拟开展的重要改革试点,应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