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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动态第6期

来源:昆明市全面深化改革网日期:2015-09-25 14:28

一是加快学校章程制定步伐。采取教育行政部门主导、学校主体、专家团队参与的方式,制定学校章程研制规程。目前全市已有147所学校制定了办学章程,各学校以章程为根本,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二是切实落实校长负责制。在保障学校拥有人权、分配权、教育教学管理权的同时,强化校长牵头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的权力与责任。郫县教育局出台规定,要求“没有学校邀请,教育局不能到校检查工作”,同意试点学校校长自主聘任副校长。成华区、新津县扩大学校教学自主权,学校可在总课时不变的情况下,自行调整课程安排和每节课授课时间。三是开展学校法人治理体系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团代会和学代会的制度建设,建立了教师民主管理、家长、学生积极参与的学校管理机制,全市中小学均建立了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选择青羊区开展了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改革试点,选择锦江区在试点学校构建了理事会、执行层、监督层分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均着力构建新型政府、社会、学校关系,完善学校内部运行机制。促进评价主体社会多元。一是切实尊重和用好群众评价。坚持“群众满意”的评价标准,充分吸收四川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市委市政府目督办、成都市统计局城市调查队,以及国内专业机构、研究机构等为主体开展的各类公众满意度调查和测评的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二是购买专业教育评价服务。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成都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四川师范大学教育评估中心、成都市教育学会、成都教育评估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新优质学校、教育国际化、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城乡互动发展联盟、中小学校教育质量评估等工作。三是开展教育公众督导团改革试点。选择在锦江区开展教育公众督导团改革试点。锦江区聘请20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新闻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等组成教育公众督导团,对学校办学情况与特色、社会满意度等方面开展测评,其督导结果作为学校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长沙推进商事制度改革。2014年1月1日起,长沙市推进八个方面的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最大限度精简了行政审批事项,减少了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大大激发了投资者的创业热情和政府职能的转换。一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登记机关不再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取消长沙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二是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商事主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将《年度报告书》向社会公示,不再进行年度检验。三是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即实行“先照后证”,除金融、电信等19项特殊行业外,均可直接进行工商登记。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营业执照在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四是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名录中剔除,归纳到异常名录,限制其相应权利实现。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5年,且已纠正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行为的,可申请从名录中移出。超过5年的,不得从名录中移出。五是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实行“一址多照”,即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商事主体,在县(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商事主体,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实行“一照多址”,即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县级市)内增设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可以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选择向登记机关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备案。同时,对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可凭当地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住所登记。六是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企业将字号或字号行业置于行政区划前,突出字号特性;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其所从事行业。七是构建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各审批部门、执法部门、银行等社会信用征信部门可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共享许可登记、监管、信用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及监管业务;社会可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了解商事主体存续及经营情况。八是逐步推行网上登记服务。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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