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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楼24条”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来源:昆明市全面深化改革网日期:2015-12-03 09:18

  对市民再提公积金贷款额 对房企收支两线资金降压

  昆明“楼24条”给楼市降及时雨

  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款80万元、棚户区改造鼓励“以购代建”、大宗土地项目可分期供地…… 昨日下午,昆明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亮相,24条“干货”分别从金融、公积金政策、土地、规划、消防、水电气配套等方面提出了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支持刚需购房

  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80万

  《意见》的前两条,从金融的角度为市民购房提供优惠。其中明确: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金融机构将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同时,昆明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这比原政策分别提高了5万元。对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按揭合作的开发企业,保证金比例一律调整为5%。

  针对当前存量房产比重较大的问题,《意见》明确,要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鼓励“以购代建”;因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的,不再建设回迁安置房,按照“以购代建”方式进行安置;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过渡安置的,在确保“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过渡安置。

  缓解资金压力

  高层完工3层以上就能预售

  《意见》明确,对面积大、地块较多的项目,在供地时可以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属地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在编制土地供应方案时,应当科学、有序地提出不同宗地的交地时间,以便国土部门合理确定项目的开工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分批办证、分片开发、分期核实。

  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30日内付清不少于50%的成交价款,余款应当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一年内付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但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条件的项目用地,可办理开、竣工延期,时限不超过一年。

  在预售方面,政策也有所松动:7层(含7层)以下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地面一层结构工程的形象进度即可取得预售证,7层以上的商品房工程须完成地面3层以上结构工程。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不足不能按时开发建设时,支持企业引入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建设。

  灵活应对市场

  允许合理调整项目用途、套型

  对于分期建设已开工,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房地产项目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由县(区)政府进行研究,根据所在区域人口规模及周边配套情况,在不突破片区控规总用地、总建筑规模、容积率,满足公建配套等条件的前提下,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调整商住比例。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根据市场需求,在不突破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套型结构,依法进行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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