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今年要完成17.42万套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并将在2015年至2017年内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城镇棚户区住房42.6万套。昨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鼓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规定,同时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还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房价不高地区
须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针对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方式,意见提出各地应按“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等多种方式,并鼓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因货币化安置不仅有利于满足棚户区改造对象多样化安置需求,同时还能减轻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等。
安置前,各地首先须开展摸底调查、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预期,通过前期摸底调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被征收人的意愿,因地制宜确定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比如,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去年就曾下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的实施意见》,指出以购代建安置办法适用于主城5区、3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旧厂区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所需的回迁安置房。
但此次省政府发布的意见强调,原则上各地按货币化安置的比例应不低于50%的目标。还需注意的是,住房供需矛盾不突出、房价不高、市场房源较多的地区,意见要求应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而人口较多、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较高、市场房源短缺的地区,确需新建安置住房的,则应抓紧做好项目选址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