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近日经云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9日省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同时废止。规定称,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本级政府管辖学校数量和教育督导责任区的要求,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督学。督导报告应向社会公布,被督导单位及相关人员妨碍督导,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督导什么?
教育经费管理、控制学生辍学情况等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主要包括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使用及办学条件的改善情况,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控制学生辍学情况,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扶持情况,城乡规划中的学校布局及学校周边情况等。
对学校的督导,主要包含依法办学、素质教育、教学水平和安全卫生等方面。
谁来督导?
择优聘任教育工作实绩突出者为督学
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本级政府管辖学校数量和教育督导责任区的要求,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政府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政府聘任,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省政府督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州市、县市区督学,学历要求不变,但职称放宽至中职,州市督学从业年限放宽至8年,县市区督学放宽至7年。非教育系统督学,教育工作经历不作为必备条件。
怎么督导?
每学期到每所学校的督导不少于2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实施全面的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督导由不少于3名督学组成的督导小组,按照规划和计划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验、查阅档案、征求公众意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等方式进行。
每名督学负责3至5所学校的督导工作,每学期到每所学校的督导不少于2次。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危及师生生命安全、正在侵犯教育机构和师生合法权益、可能扰乱或者正在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情形,应当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督导结果?
是政绩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上级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结果,纳入综合考核,并作为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政绩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提供有关情况,妨碍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依法行使职权,妨碍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情况,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打击报复督学或向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拒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违法违规办学或者存在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经督促拒不处理等,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督导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督导机构不履行教育督导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级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督学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教育督导机构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