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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动态第5期

来源:昆明市全面深化改革网日期:2015-09-25 14:24

改革动态
第5期
(总第19期)

中共昆明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一、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讨论司法体制改革
  二、国务院发布新电改方案
  三、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四、银监会安排部署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五、西安明确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五类事项
  六、西宁加快林业改革步伐
 

  一、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讨论司法体制改革。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一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二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三是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四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五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都是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要坚定不移落实到位。中央政法委和各牵头单位要规划好各项改革出台的时机、方式、节奏,不断推出一批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中央政法单位要带好头,无论是制度、方案的设计,还是配套措施的推出,都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对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要加强改革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注意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下功夫凝聚共识,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力量。
  二、国务院发布新电改方案。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三放开”、“一独立”、“三加强”的重点改革任务。“三放开”:一是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赋予市场主体相应的权责。二是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电价。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政府定价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自然垄断环节。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结合电价改革进程,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三是有序放开公益性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直接交易的电量和容量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完善政府公益性调节性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以需求侧管理为主的供需平衡保障水平。“一独立”: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技术特性定位电网企业功能。改变电网企业集电力输送、电力统购统销、调度交易为一体的状况,电网企业主要从事电网投资运行、电力传输配送,负责电网系统安全,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按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组建和规范运行电力交易机构,并完善电力交易机构的市场功能。“三加强”:一是加强政府监管。根据改革总体要求和进程,抓紧完成电力法的修订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加强电力依法行政。加大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力度,加快能源监管法规制定工作,适应依法监管、有效监管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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