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改革动态第2期

来源:昆明市全面深化改革网日期:2015-09-25 11:31

  二、中央对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提出新要求。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一号文件,对适应新常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明确了若干意见。一是突出强调“可持续”,传递发展现代农业明确信号。不断增强粮食生产能力,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强化农业科技创新驱动作用,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加强农业生态治理,提高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尽快从主要追求产量和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注重农业科技创新、注重可持续的集约发展上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二是富裕农民出实招,力争“城乡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优先保证农业农村投入,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宽农村外部增收渠道,大力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努力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势头。三是强调建设“美丽家园”,新农村建设迈出新步伐。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提升农村社会文明程度,让农村成为农民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四是多项改革齐发力,增添农村发展活力。把农村改革放在突出位置,按照中央总体部署,完善顶层设计,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深化水利和林业改革,加快供销合作社和农垦改革发展,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抓好试点试验,不断总结深化,加强督查落实,确保改有所进、改有所成,进一步激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五是强调农村法治建设,破解“法不下乡”困局。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做好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健全农业市场规范运行法律制度,健全“三农”支持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提高农村基层法制水平。
  三、国务院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属于中央委托事权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转列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归并到均衡性转移支付,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为补充并辅以少量体制结算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科学设置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因素、权重,充分考虑老少边穷地区底子薄、发展慢的特殊情况,真实反映各地的支出成本差异,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理整合已有专项,取消专项转移支付中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严格控制新设专项,新设立的专项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杜绝变相增设专项,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逐步达到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申报审批程序唯一等要求。三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使用。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主体,明确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机关不得负责资金分配。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可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逐步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组织评价、群众参与的分配机制。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法,专项转移支付可以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要求,明确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使用,除中央委托事项外,专项转移支付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四是保障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规模、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和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反馈、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完善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制度,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逐步创造条件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允许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1 2 3 4

滇公网安备 530114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