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完善对外投资的法律体系,为“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完备法制保障
(1)制定专门的对外投资促进法,建立一套鼓励企业从事对外投资活动从申请、审批、核准、投资、政策扶持和保护以及退出的完整法律体系,并使法律体系与国际规则合理互补搭配,为我国的对外投资企业提供内外全面的法律保障。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和劳工保护方面的立法,切实保障对外投资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外,完善如金融、税收和会计等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法制化的金融服务、明晰的税收政策和会计法律准则等,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金融、税收和会计法律保障。
4.调整与创新对外投资的产业政策,优化对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提升“走出去”企业的海外自生能力
(1)通过全面制定与境外投资国相适应的产业投资政策,扩大投资产业的范围与规模,引导对外投资的国别多元化,促进对外投资实现在产业和区位分布上的协调发展。
(2)创新建立多样化投资与合作方式的产业政策,除确定使用绿地投资、跨国并购、国际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主要投资方式外,鼓励我国企业从自身拥有的优势和战略目标出发,充分利用东道国的市场、资源、技术和人才等优势,通过选择参股、股权置换、境外上市和集群式投资等新型的投资合作方式,有序地在海外设立原材料及配件中心、研发机构、生产基地与经营网点,提升“走出去”企业的海外自生能力。
(3)政府在制定对外投资的产业政策时,还应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宏观投资产业指导和协调管理,促使其达到战略协调与合作,防止本国企业海外市场的恶性竞争。
5.配套财政和金融政策体系,为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供多方位政策支持
(1)加大财政对企业进行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提高有利于国家长远发展的对外投资项目如资源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处于产业价值链高端项目的补贴水平;在“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上,结合我国对外投资产业发展战略和整体经济结构发展的需要,从流转税、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税收协定和关税减免等方面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推动企业广泛开展对外投资与合作。
(2)加强金融政策对企业对外投资的扶持力度,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和担保支持。首先,应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用汇审批手续和操作流程,放宽购付汇及用汇限制,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便利快捷的汇兑渠道及充裕的外汇资金;其次,促进中资银行国际化经营,创新与丰富国际金融产品,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如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为企业对外投资与经营和跨国的兼并收购活动提供本土化、个性化和多元化的融资服务,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保险和风险担保服务、扩大保险规模和担保范围等方式,壮大对外投资企业的资金实力,并增强抵御国际风险能力,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编号:7110306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 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谢里)
来源:《中国国情国力》授权独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