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八条 重大改革事项决策后,由涉及到的领导、专项小组和部门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委改革办协调一位领导和部门牵头负责。
第九条 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条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后,可酌情作出临时处置。
第十一条 重大改革事项决策后,作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或作出后又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可以对原有重大事项进行重新决策。
第十二条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对重大改革事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加强领导,加强协调,加强调度,及时研究处理,妥善解决。
第五章 决策公开
第十三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决策,决策前应充分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决策后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决策公开后,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作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完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个人或少数人违反规定作出决策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执行决策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性质、情节和影响,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在重大改革事项决策时,提供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或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其他导致决策违法或失误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决策制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中共昆明市委改革办负责解释,并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