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市政府官网发布《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昆明市促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对《昆明市促进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通知显示,将《若干措施》中的“(十三)享受昆明市各类扶持政策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承诺主要经营地及投资活动地保持在昆明当地;申请本措施奖励或补贴的机构应签订并履行相关承诺,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责令返还已获得的奖励或补贴。”修改为:“(十三)昆明市各类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本措施奖励或补贴的,应当承诺持续正常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责令返还已获得的奖励或补贴。”将“(十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修改为:“(十五)本措施自2022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若干措施》分为支持基金聚集发展、鼓励私募基金扩大投资、优化基金配套服务、其他事项4个部分,共15条。明确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首次缴纳注册资本在0.5亿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首次缴纳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对存续期超过1年、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管理规模达10亿元以上且符合昆明市特色金融功能区布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以申报的上一年底计算)的0.3%。,一次性给予其基金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执行期限不变,由市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与国家、省和市其他支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昆明日报 记者冉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