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下称“三项制度”)提出具体要求。
《实施方案》明确,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同步制定出台《云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公示办法》,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原则、内容、方式、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原则性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公示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机制。
《实施方案》要求,同步制定出台《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对行政执法记录原则、内容、方式和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原则性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类别,制定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归档、使用等规范化制度,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实施方案》指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法制审核主体,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不足1人的至少按1人配置,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进一步明确审核范围,依据审核办法,结合本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进一步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该《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进度,形成具体工作方案,自9月上旬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有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部分逐步推行“三项制度”。
同时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确保2019年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到位。从2020年1月1日起,将“三项制度”全面实施纳入常态化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考核。
来源: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