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试社会信用立法。上海在没有国家上位法指导的背景下,率先探索出台《上海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并于去年12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于今年上半年正式出台。这是国内第一部关于综合性信用的地方法规,将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信用文化的培育提供规范和依据。该条例共有七大亮点:一是 “信用”超越狭义经济概念,条例所指的“信用”,是指信用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等)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兼顾了市场经济属性和社会管理属性,着重于在社会管理层面突出信用的价值,也就是着重从“如何解决问题”而非“文本角度”着手立法。二是条例草案对“信用黑名单”也就是会触发“特别惩戒措施”的严重失信行为,作了比较严格的规范,对于哪几种行为可被纳入“黑民单”、可以进行哪几种惩戒,草案几乎用枚举法作了详细描述,极大地消除了随意性。三是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等,防止“当归不归”和“无序乱归”。四是强化信用联动奖惩,注重引导、发挥市场激励和约束作用,建立国家机关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五是明确规定失信人可以通过纠正错误实现“信用修复”,失信记录最长的可查询期是五年。六是赋予信息主体知情权、异议权、记录消除权、主动修复权。七是通过“知信用、查信用、享信用”提升老百姓对信用的感知度,主要分“信用地图”和“享信用”两个板块,“信用地图”主要是“可视化”方式,“享信用”将让守信市民享受优惠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