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云南省整治城乡违法建筑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10月26日前,对草案有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可将意见反馈至省法制办。
草案中所说的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州(市)、县(市、区)政府或乡(镇)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同时,拆违实施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须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在公证机构公证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要制作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
对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未整改、未拆除的,不动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等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转让、抵押、贷款等手续。相关部门或单位违反规定为违法建筑办理经营、转让手续或提供供电、供水、供气,告之不予以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许可,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都市时报 记者许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