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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表示 四种情形目前暂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来源:昆明市全面深化改革网日期:2016-08-02 11:11

  昨日,记者从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我市不动产登记从6月30日全面启动以来,经过一个月的实施,各类历史遗留问题集中凸显,经梳理汇总,目前昆明市有四类情形暂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据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现不动产登记只是把原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的登记事项,整合统一到现不动产登记机构来实施。为此,不动产登记实施前,按照原政策,原职能部门没有受理产权登记的小区或业主,根据新的政策规定也暂不能受理。但为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过渡,对目前昆明市存在的暂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目前正进行分类梳理和汇总,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上报市政府决策后正式执行。

  目前已经持有旧的产权证的市民不用专程去换成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尤其是一些老旧小区的房产和土地信息还没有落宗、挂接,建议没有房产买卖、过户、赠予、抵押等业务的市民,不用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避免误登、错登,确保登记规范、安全,目前办理时限暂时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执行。在下一步工作中,将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限。需要提醒广大市民注意的是,此条所规定的审查时限并不包括公告的时间,按照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公告的,公告的时间应当另行计算。

  同时,申请人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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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类情形不予登记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小产权房。

  二是存在尚未解决权属争议的,即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不予登记。

  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如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抵押权的期限等。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来源:昆明日报 记者罗顺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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