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机关党委)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012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履新之初就强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西柏坡时说:“这里是立规矩的地方”。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期间指出,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提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1月16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是一条根本的政治规矩”。那么怎么样理解、认识和把握严明党的政治规矩呢?本文将从历史和现实、理论与实践的高度进行简要的探索和思考。
一、 正确处理好“刚”与“柔”的关系是严明党的政治规矩的应有之义。党的政治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政治规则、组织约束、优良传统和工作习惯,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既具有纪律的基本属性,也内含了制度的行为导向功能。习近平总书记说“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也就是说,党的政治规矩既有刚性的规矩,也有柔性的规矩,作为党员干部来说,成文的纪律要守,不成文的规矩也要守。如何处理好“刚”与“柔”的关系、把握好“刚”与“柔”的尺度,对严明党的政治规矩至关重要。一是要以“刚”制“柔”。从党的规矩所包含的内容来看,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遵守党章,就是遵守党的最大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制定的条例、准则、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及明文规定的有关制度、文件等纪律,是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的规矩,这是底线要求;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自力更生、顽强拼搏的奋斗精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等等,是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的党内规矩,是“柔性”的规矩,也必须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因此,无论是刚性的规矩还是柔性的规矩,对党员干部来讲都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都应该按照刚性的标准和要求来执行,违反了成文的规矩要受到处理,违反了不成文的规矩也要受到惩处,有了“刚性”的标准、“硬性”的要求,“柔性”的规矩才能落到实处,才能变“柔”为“刚”。二是要以“柔”克“刚”。守纪律是底线,守规矩靠自觉。严明党的政治规矩,不仅要靠制度,也要靠教育,只有二者同向发力、同时发力,才能取得实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让大家都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自觉按原则、按规矩办事”。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迷失,是非观念淡薄,精神世界萎靡,仁义道德沦丧,不懂规矩、不畏规矩、不守规矩,甚至在特权思想的驱使下藐视规矩、破坏规矩、践踏规矩,说倒底还是教育不够、修养不够,规矩没有了分量,制度失去了刚性,行为放弃了坚持,最后坠入了犯罪的深渊。在加强教育的同时还应注重个人的修养。古人讲:“君子为政之道,以修身为本”。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第一位的。只有修身、正心、养德,牢记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坚持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利。俗话说:“无欲则刚”,我们共产党人只有更加注重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才能始终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坚决抵制歪风邪气,才能像毛泽东同志所说的那样,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三是要“刚”“柔”相济。党的政治规矩既包括法律法规等刚性规矩,也包括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柔性规矩,刚性规矩是柔性规矩的基础,柔性规矩是刚性规矩的补充,两者相互作用,缺一不可。毛泽东同志说:“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身为党员,铁的纪律非执行不可,孙行者头上套的箍是金的,共产党的纪律是铁的,比孙行者的金箍还厉害,还硬。” 纪律是党的生命,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我们立党的基石和保证,也是每个党员必须坚守的政治生命线。如果没有铁的纪律,规矩就落不到实处,法规制度就会变成“纸老虎”、“稻草人”、“橡皮泥”。但如果只有铁的纪律,不注重启发自觉,刚性的规矩也坚持不了长久。因此,必须在强化刚性约束的同时,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等传统文化,强化真理和良知,唤醒道德和正义;学习党的宗旨、党的章程和党的历史,强化党的意识、党员意识和党章意识,唤醒理想、信念和忠诚;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强化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意识,唤醒规矩、戒尺和敬畏,只有疏堵结合、刚柔并济,才能引导党员干部自觉讲规矩、重品性、崇正义、守诚信,才能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二、 正确处理好“破”与“立”的关系是严明党的政治规矩的客观要求。规矩不是一成不变的,讲政治规矩,事关“破”,也事关“立”。破除积弊、立下新规,“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这是由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正像习近平总书记说的那样:“已有的无效规矩,要及时废止;已有的有效规矩,要狠抓落实;没有规范但需要规范的,要创新之;有规范但落实的不够规范的,要约束之”。严明党的政治规矩必须处理好“破”与“立”的关系。一是传承优秀的规矩。规矩意识深深植根于中华文化,讲规矩守规矩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宝贵品格,这种意识渗透在历代先贤的经典论述中,也表现在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里。韩非子说:“万物莫不有规矩”;孔子说:“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孟子说:“大匠诲人,必以规矩”, 中国人始终把规矩视作客观的标准,不可逾越或违背,把守规矩或不失规矩,作为对自己品行的要求。我国古代先贤以“平生不失规矩”要求自己。现实生活中,人们常说的“规规矩矩做人,规规矩矩做事”,“家有家规,国有国法”等,都是传统规矩意识的具体体现。在党的奋斗史中,我党逐渐形成并传承下来许多优良的精神和好的传统,如对党忠诚、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等等,这些好的规矩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脉相承的,必须继续继承和发扬。二是破除过时的规矩。2012年6月以来,中共中央历时两年,部署开展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筛选了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万多件中央文件,梳理出1178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22件被废止、369件被宣布失效,继续有效的487件中42件仍需适时进行修改。自国务院成立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以来,国务院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3528项,占原有总数的80%以上,特别是2013年至2014年底,国务院相继取消和下放9批798项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的力度和速度前所未有。但改革任务依然艰巨,目前国务院仍有900多个审批项目,地方政府层面的审批项目多达万项,审批环节多、手续繁、时间长、效率低的问题仍然突出,办个事、创个业要跑十几个、几十个部门,盖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公章等等,都说明我们党的规矩有的已经过时了,已经不适应党的建设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了,对这些不合适宜的规矩该废除的要废除,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完善的要完善。三是完善缺失的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定规矩,就是要落实一些已经有明确规范的事情,就要约束一些不合规矩的事情,就要规范一些没有规范的事情。”我们党一直都比较重视立规执纪。党成立伊始,就强调立规矩、讲纪律。党的一大通过的第一个纲领,15条约700字,定下了管党治党的初步框架。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党章,第一次把党的纪律作为独立的一章,明确了九条纪律和规矩。党的五大明确提出“政治纪律”一词。1949年3月党中央“进京赶考”前在西柏坡立下了“六条规矩”。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相继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立了很多规矩,在党的建设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党的建设中也暴露出我们党的法规制度还存在着不健全、不完善、不配套甚至是缺失的地方,有的“铁笼子”没上锁、有的“高压线”没通电,“牛栏关猫”、“亡羊补牢”的现象还比较普遍,都说明我们党在立规执纪方面还有许多文章可做。
三、 正确处理好“纪”与“法”的关系是严明党的政治规矩的关键所在。“纪”与“法”是一对孪生姐妹,谁也离不开谁。但“党纪”与“国法”又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国家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的纪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法宝。正确处理“纪”与“法”的关系,必须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来审视,这是严明党的政治规矩的关键。一是纪严于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共产党员理所当然应该接受比普通人更加严格的约束。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底线。党的先进性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每个党员干部来说,不但要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还要接受党的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等党规党纪的双重约束,对党员干部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比如,大操大办婚丧嫁娶,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被禁止。但是,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它就是违规违纪行为。又如公民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不等于自由言论,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毕福剑在饭桌上唱评《智取威虎山》选段,嬉笑弄骂、嘲讽戏谑,公开侮辱开国领袖毛泽东,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一名共产党员,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忘记自己的共产党员身份,更不能无原则无底线,把自己的言行凌驾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之上。因此,每个共产党员必须牢固树立“党纪严于国法”的意识,时刻铭记纪大于法、法大于权,彻底改变重法律轻纪律、重权力轻法纪、重治民轻治官等错误认识,让“党纪严于国法”成为一个常识、一种共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二是纪先于法。“破法”必先“破纪”。纪律红线失守,往往是法律底线失守的预警信号,而法律底线被践踏,纪律红线必然荡然无存。一些党员干部沦为阶下囚,往往都是从违反纪律、破坏规矩开始的。毛泽东说:“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邓小平说:“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严明党的政治规矩,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到法律前面,要在法律底线之前架起带电的“高压线”,让纪律和规矩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党纪党规机动、灵活、针对性强的优势,对法律不便于作出规定或短时间内无法作出规定的问题,及时以党内法规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把党员干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把严明纪律贯穿于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之中,在纪律和规矩面前没有“特殊党员”,使纪律规矩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在拔“烂树”的同时“治病树”、“正歪树”,维护良好的政治生态。三是纪从于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党章的明确规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开展,党的纪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党纪体现的是更高更严的要求,但这种要求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要求党员实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严明党的政治规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六大任务”,为中国梦的实现树起了法治航标。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第一次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提,并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全党的共同任务,需要大气候,也需要小气候”,这些都将对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总之,党的政治规矩是我们党赖以生存的“生命线”,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所在。严明党的政治规矩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是克服各种艰难险阻、战胜各种风险挑战的重要法宝,是我们的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可靠保证,党员干部只有自觉遵守党的政治规矩,在讲纪律守规矩上作表率,才能将我们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