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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院通报消费维权案例47袋违规包装腰果赔了9366元

来源:日期:2016-03-16 17:09

生产、销售标示“营养成分表”的腰果,云南恒泰祥工贸有限公司被法院判赔“退一赔十”;车辆送修后,却因修理人员的疏忽导致交通事故,汽车修理厂被判承担赔偿责任;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5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包装违规 47袋腰果赔了9366元

事件

2014年12月,李先生到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所属分店购买了由云南恒泰祥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每天好滋味”腰果47袋,每袋单价为66.9元,李先生共支付3144.3元。

购买后,李先生发现47袋食品预包装上未标注“营养成分表”。李先生认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的强制标示的内容,故诉至法院,要求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和云南恒泰祥工贸有限公司立即返还货款3144.30元并支付10倍货款赔偿金31443元。

判决

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恒泰祥工贸有限公司退还李先生货款人民币936.6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9366元。

观点

昆明中院认为,预包装食品上未标示营养成分表,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强制性规定,这是一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的典型案例。判决体现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对净化食品生产、销售环境,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修车不慎存隐患 发生事故维修方要赔偿

事件

2013年8月30日,黄先生将自己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交由云南东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同日,东康公司将修理完毕的车辆交付给黄先生。同年9月1日,黄先生驾驶该车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案外人杨某、普某受轻伤。

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证实该车系后桥制动软管被一钳子夹住,踩制动时后桥两轮制动器不能产生有效制动效能,致使事故发生。黄先生遂以修车后在“钳子未取,制动软管空气未排空”的情况下即将不符合修理质量(即带有极大安全隐患)的车辆交付使用,并导致涉案事故发生为由,诉请东康公司赔偿其实际经济损失177040.15元。

判决

法院据有关证据认定东康公司交付给黄先生的车辆在修理质量方面存在安全瑕疵,东康公司的员工在修理车辆过程中未取出钳子,即将车辆交给黄先生使用的事实成立。故判决东康公司赔偿黄先生经济损失169190.15元。

观点

昆明中院认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消费普遍进入家庭,本案亦是针对车辆修理合同纠纷日渐增多的客观实际,对车辆维修行业完成修理业务起到警示作用,趋使汽车维修行业增强职业责任感,保证修理质量,在维护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的同时,也避免给自身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李杭蓉)

滇公网安备 530114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