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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执法无证不能上岗

来源:昆明市全面深化改革网日期:2015-11-04 14:33

  临时工、合同工执法现象,或将消失。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公告,《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应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遵循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未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对草案有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于11月25日以前将意见反馈至法制办。

  执法主体资格应向社会公告

  草案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法制督察专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制督察的作用。法制督察可分为专职或兼职,持云南省法制督察证在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另外可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后,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法制督察。特邀法制督察也须持云南省特邀法制督察证在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制止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等工作。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进行公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包含执法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执法依据等内容,也就是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应持证上岗

  针对执法人员资格问题,草案也明确,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遵循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未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还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强调,行政执法人员有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截留、私分罚没财物等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暂扣、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应给予处分的,建议由相关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许孟婕)

  来源: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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