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12月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

来源:日期:2015-10-30 03:09

昨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监督,完善审计整改监督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采取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组织开展专项视察、检查或专项调查;依法组织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及其他监督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办法》要求政府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决议或者决定,及时布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整改责任,将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督查事项范围,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部门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整改。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12月份听取并审议市政府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特殊情况需推迟报告时限的,需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市政府或其委托的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市政府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要包括下列内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结合整改工作完善制度情况;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的事项及原因;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措施和时限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审计整改问题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接受质询。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拒不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必要时,可以依法启动罢免程序。除特定问题调查外,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及审议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 实习生刘林)

滇公网安备 530114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