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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司法责任制须健全哪些机制

来源:昆明市全面深化改革网日期:2015-10-21 09:20

建立错案追究的同行评议机制,合理确定法官履职尽责的“护身符”。《意见》确定了终身追责和司法豁免制度。古法曰,罪当重而端轻,当轻而端重,是谓不直。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法官是以法律为业的专业人员,既不能故意任性裁判,也不能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出现重大过失而导致错案冤案。由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专业性,由于“错案”标准的复杂性,对于错案的判断,应当实行同行评议,避免出现外行评议内行现象。条件成熟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全国统一的,由资深、公正的法官组成的法官惩戒委员会。

建立法官固定期限自动晋升增资机制,确立法官履职尽责的“定心丸”。司法责任制与司法保障制相辅相成,没有司法保障的司法责任,无法令人信服。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法官维护社会公正的仲裁者地位,由于其司法亲历者和裁判者的身份,各国均给予法官独立而尊崇的社会地位。设立法官固定期限自动晋升机制,实际上割断了法官与上级司法官员之间可能的依附关系,可以避免法官为了晋升而牺牲司法公正,可以避免法官为了级别待遇而逢迎上级,可以避免法官为了五斗米折腰。法官有了职级和工资待遇保障,就会自觉珍惜法官荣誉和自觉维护法官身份,有助于法官排除外部干预、内部过问,有助于法官独立思考、独立判断,有助于法官积极办案、公正办案。(作者梁凤云)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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