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
网络食品交易经营者实名登记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堪称“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如今,随着网络、智能手机孕育而生的“私厨”和“私房菜”将被纳入监管范畴。
新规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要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食药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还要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如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追偿。
禁止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新规对婴儿配方食品安全作出强制规定,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要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还要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此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标签还要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转基因食品要显著标示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要按规定显著标示。食品添加剂要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要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标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要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应取得经营资格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根据《办法》,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除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含许可经营项目信息要公示
为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本月起,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要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证件的名称、审批机关、批准内容、有效期限等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要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或其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要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其批准文件、证件记载的经营项目用语与原登记表述不一致或发生变更的,可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记者杜仲莹 实习生刘林)
来源: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