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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应发挥“终身追责”利器作用
昆明市全面深化改革网    10-02 11:20:50

  自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以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四中全会强调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日前,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具体规定了追责的依据、原则、范围、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共十九条。终身追责倒逼“关键少数”,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规范权力的又一制度“利器”。

  权责统一,党政同责

  权责一致,是指在一个组织中的管理者所拥有的权力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有权必有责;第二,权责需对称;第三,用权受监督;第四,违法要追究。有权必有责,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是为政的基本准则。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往往只对政府问责,而且主要是在任上负责,以至于出现权力越大责任越小的怪现象,出现严重的“权责不统一”现象。

  针对这一制度上的缺陷,《办法》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这一“权责统一”,“党政同责”的办法,由“总责”、“主要责任”、“相应责任”这几个关键词对应了不同领导机关和主要领导及其他成员的权力行使。特别是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把手”均纳入生态环保追责范畴,从而在制度上解决了我国地方党政机关、党政主要领导权责不一致的现象。

  及时追责,永不免责

  一段时间以来,有些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问题上政治责任感不强、思想重视度不高。有的地方为了保持GDP高增长,不惜大量消耗资源,听任生态环境恶化,以背负沉重代价换取一时的繁荣;有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急功近利,为政绩要面子不要“里子”,即使造成严重生态后果也在所不惜。之所以会如此,关键就在于责任追究乏力,对于那些做决策引进污染企业并最终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别说是法律惩处,有时连纪律处分都没有,即使出现民怨,在现行制度安排下只要不涉及贪腐,决策者也无需对其错误决策负责。甚至于那些领导干部可能早就因为GDP上去了,而被提拔重用。之后,更不可能再去追究其之前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

  这次《办法》明确规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终身追责堵死的是“GDP涨、官员升、环境完”的歪路。终身追责将权力关进笼子,对那些“三拍干部”来讲无疑是一个紧箍咒,这就意味着,领导决不能滥用决策权,一旦运用失误,将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政治责任,人走到哪里,责任追究到哪里,再也难逃干系。终身追责不只是强调事后追责、结果追责,等人离开了、退休了再去追究,而是通过警示防患于未然。同时,为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发生,必须将预防的“关口”前移。《办法》确定的责任追究情形,既包括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也包括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以做到及时追责。终身追责与及时追责是强力互补的。终身追责在于警示,即权力没有“免死金牌”,也不会允许存在所谓的“铁帽子王”。这使得官员靠牺牲生态环境换政绩,捞到升迁资本就走人的短视、投机的政绩观失去了市场和土壤。

  制度导向,勇于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终身追责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通过责任导向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地用好手中权力。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切实践行“三严三实”。因此,终身追责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利器”,绝不是要为懒政、怠政提供庇护和托词,而是要为努力推进“四个全面建设”、实现治国理政现代化提供科学的制度保证。

  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好生态文明建设职责,同时要发展好新常态下的经济民生。离开经济民生谈生态文明,没有意义。生态文明建设是要转变发展方式,终身追责是要确保科学发展。这要求我们的领导干部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有作为但不乱作为。终身追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利器”,领导干部要在勇于担当中有所作为。《办法》是一份好的追责制度,但再好的制度得不到执行,都是一纸空文。海南最早提出“生态立省”,在实现绿色崛起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让各级领导干部包括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知晓,在生态环境领域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要让广大群众了解,监督干部认真执行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拿出更具体的责任清单,而决不让《办法》“牛栏关猫”或成为“纸糊的老虎”。(作者单位:海南师范大学;海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